应纳税额不超过1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居民个人综合收入为例,纳税年度收入减去费用6万元,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馀额,纳税额在1元以下,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依法免除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部门,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发行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补助金、补助金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报酬。
5、保险赔偿金
6、军人转行费、复员费、退休金
7、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支付干部、员工安家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助费
8、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免税的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合同、合同规定免税的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