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晚间突发心悸、气短伴胸部疼痛症状,后经监狱医院救治并建议送外院进一步检查、治疗后,王某于次日凌晨在金昌市人民医院死亡。事发后,王某的家人认为王某之死是金昌监狱延误转院时间所致,故将其告上法庭。3月7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经审理查明,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2012年12月28日被送交金昌监狱服刑。2015年4月12日21时50分许,王某因身体不适,被金昌监狱送至监狱医院医治。从门诊病历记载看,在就诊前1小时,王某看电视时突然出现心悸、气短伴胸部疼痛,汇报值班民警后,口服救心丸6粒,但效果不佳。后送至监狱医院,初诊为:患者为心绞痛,不排除急性心肌梗死,建议监区民警立即汇报上级领导并转送外院进一步检查、治疗。4月13日零时20分,据金昌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首诊病历记载:王某被金昌监狱送至金昌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初诊为心跳呼吸停止,心源性猝死,后虽抢救1个多小时,但心跳呼吸不能恢复,院方遂宣布临床死亡。
对于王某的死亡,其家人认为金昌监狱并没有依照监狱医院的医嘱——“立即转送外院进一步检查、治疗”,从而造成王某死亡,涉嫌行政行为违法。遂于6月30日将金昌监狱告上法庭。后又于7月14日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增加“判决确认金昌监狱没有依法及时对王某死亡作出医疗鉴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之诉请。
兰州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王某家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是在起诉状副本被送达金昌监狱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不予准许。此外,王某家人对于未遵医嘱从而造成王某死亡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请,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